五胡十六国时代,天下分崩离析,战乱频繁,百姓流离失所,土地荒芜。
此时期各国的赋役制度,大多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因统治者的见识与治理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
在许多地区,田租的缴纳仍然延续着汉代以来的分成租制,但比例往往偏高,甚至出现了八二分乃至六四分的苛刻情形,即政府收取八成或六成,人民仅得二成或四成,百姓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在这样的背景下,前燕明帝慕容皝在五胡各朝中,相对而言较为重视农事。他曾亲自巡视郡县,鼓励督促农桑,以此彰显对农业生产的重视。由于其统治前期政事还算清明,一度吸引了四方人士前来归附。
为安置流民、发展生产,慕容皝曾将牧牛提供给贫困人家,让他们在皇家苑囿中耕种。当时规定,使用官府提供的牛只,收获后政府收取八成,耕种的佃户得二成;若是自有耕牛而在官田耕种,则政府收取七成,佃户得三成。
如此高额的租税,即便在乱世也显得十分严苛。
记室参军封裕见此情形,深感忧虑,于是向慕容皝劝谏道:“臣听闻圣王治理国家,会减轻赋税,让百姓富裕,将土地分为三等分配给百姓,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税;给寒冷的人提供衣物,给饥饿的人提供食物,使家家户户富足。
自永嘉之乱以来,百姓流亡,中原地区一片萧条,千里不见炊烟,饥寒交迫之人相继倒毙于沟壑之中。……因此,九州之人,包括塞外的不同族类,都背负着行囊跋涉万里,如同赤子归向慈父,流民数量是旧土人口的十倍有余,人多地少,所以没有田地的人占到十分之四。应当取消各种苑囿,让流民得以从事农业生产。
对于那些前来却没有资产的人,赐给他们牧牛。百姓既然是殿下的子民,牛又怎会流失呢!善于藏富的人会让百姓富裕……(魏晋时期)使用官牛耕种的,官府得六分,百姓得四分;使用私牛在官田耕种的,与官府各占一半,百姓安居乐业。臣尚且认为这并非明王之道,更何况现在还要增加租税呢!”
封裕的谏言言辞恳切,既指出了当时“人多地少”、流民众多的现实困境,又引述了圣王“薄赋藏于百姓”的治国理念,并以魏晋时期相对较轻的租率(使用官牛耕种的,官府得六分,百姓得四分;使用私牛在官田耕种的,与官府各占一半)作为参照,批评了前燕现行租率过高的弊端,极力主张取消苑囿,将土地归还给百姓,并减轻租税。
明帝慕容皝还算贤明,听闻封裕的话后,深受触动,认识到“藏富于民”才是长久之计。于是下令取消苑囿,将土地分给没有田地的百姓耕种。对于贫困者,各赐牧牛一头,若百姓还有富余的劳动力,可依照魏晋时期的旧制,多领取牛只与田地进行开垦。
如此一来,前燕的田租制度得以调整。大体而言,当时北方各国的田租情况,在慕容皝改革后,以及其他一些相对稳定的时期,大多是使用官牛的,官府得六分,百姓得四分;有私牛的,则官府与百姓各占一半,这相较于此前的八二分或六四分(此处指官八民二或官六民四,但结合后文封裕的谏言,此处原文“六四分”或许是官六民四,而慕容皝最初 行八二分制,已有所减轻,稍得民心。
至北魏初期,承五胡之乱弊,赋役制度尚在摸索之中。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鉴于当时农业生产仍待恢复,国库亦需充实,于是上表请求设立农官,推行屯田之策。其建议选取州郡民户的十分之一作为屯田户,一名男子所耕之田,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租粮六十斛。
若以当时每亩地约收一石(即一斛)计算,一名男子耕种百亩土地,那么六十斛租粮,相当于亩产一石的六十亩土地的产量,也就是一种六四收租之制(六十斛对四十斛),这与之前有私牛者官私收成平分,或使用官牛者官收六成、私收四成的比例大体相符,可见分成租制在北朝初期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至于五胡时期的兵役制度,与南朝不同,也和秦汉有别。由于各国大多由少数民族建立,其军事力量的核心多为胡人部族兵,这些部族成员平日务农为民,战时披甲为兵,兵民合一,是国家军事力量的主力。汉人在当时的政权中,地位普遍较低,在军事上也不受重视,通常不被编入常备军。
只有在兵员不足,或进行大规模征战、急需人力之时,才会临时对汉人采取抽丁的办法,征发他们服兵役。
例如,后赵石虎,为人残暴,穷兵黩武。当其兴兵讨伐前燕慕容皝时,为凑集足够兵力,曾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即从五家男丁中征发三人,四家男丁中征发二人,其征兵比例之高,前所未有,给民间带来了极大的骚扰和负担。
不仅如此,石虎还对被征发的士兵及其家庭课以重税:“征士五人出车一辆,牛两头,米十五斛,绢十匹。征调物资不能置办齐的处以腰斩。”
如此酷烈的征调,稍有延误或未能置办齐物资者便被处以极刑,致使民不聊生,怨声载道,这也是后赵政权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体而言,五胡十六国时期,由于政权更迭频繁,民族成分复杂,战争连绵不断,其赋役制度呈现出临时性、多样性和残酷性的特点。
田租以高比例分成租为主,间或有所调整;兵役则以部族兵为骨干,汉人多为临时抽丁,负担沉重。直至北魏统一北方,政治渐入正轨,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整顿吏治,规范制度,处理赋役问题,北朝才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同于南朝的治理思路与成效,为后来隋唐盛世的制度建设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