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主持的《秦律》修订工作,在严谨而充满争论的氛围中稳步推进。其核心指导思想非常明确,那便是 **“去其苛暴,存其核心”** 。这八个字,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极高的政治智慧和平衡艺术。
“**存其核**”,意味着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秦律》的根本原则和帝国统治的基石。这一点,李斯绝不容许任何动摇。修订班子中的儒家学者曾试探性地提出,是否可以在律法中引入一些“亲亲相隐”的儒家观念,即允许亲属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隐瞒罪行而不连坐。此议立刻遭到了李斯和法家学者的坚决反对。
“荒谬!”一位法家背景的廷尉府官员驳斥道,“若容亲亲相隐,则父子兄弟可相互包庇,奸邪之徒得以隐匿于家门之内,国法威严何在?朝廷何以治奸?此乃乱法之论,绝不可行!”
李斯亦明确表态:“商君立法,旨在强公室,杜私门。连坐之制,虽有严酷之处,然其令民互相监察,使奸邪无所遁形,乃秦之所以强之关键。此**核心**所在,万不可易!” 他深知,一旦这个口子打开,宗族势力就可能重新坐大,削弱中央集权,这是绝不允许的。
同样被坚决保留的,还有奖励军功的“首功制”、严惩叛国、谋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条款、以及维护土地制度和赋税体系的各项规定。这些都是确保帝国强大和统一的**核心**利器。
而 **“去其苛暴”** ,则主要针对那些在和平建设时期显得过于不近人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具体条款。修订的重点集中于此:
例如,对于**连坐法**,虽不废除,但进行了细化。明确区分“知情不举”与“确实不知”,对于后者,尤其是邻里、伍保之中确实无法知晓他人犯罪意图者,大幅减轻或免除其连带责任。这使得连坐的打击面有所收缩,减少了大量无辜者蒙冤的可能。
对于**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罚,进行了调整。如盗窃罪,不再一概施以重刑,而是根据盗窃数额、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初犯等因素,划分出不同的处罚等级,小额盗窃初犯者,可能仅处以罚金或短期劳役。
对于**徭役相关的刑罚**,也做了修改。因不可抗力(如天灾、疾病)或非主观故意未能完成徭役者,处罚减轻,更多地采用补役、罚款等方式处理。
此外,还废除了少数一些在始皇帝时期临时增设的、极其残酷且实践中已证明效果不佳的肉刑。
每一条的修改,李斯都要求修订班子提供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支持,反复辩论其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整个过程,更像是一次精密的“外科手术”,小心翼翼地切除肌体上已经坏死或可能引发感染的**苛暴**部分,同时全力保护其强健的**核心**机能。目标是在不动摇国本的前提下,使这部律法更能适应“昭德”时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