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噩梦般的发现
2011年11月15日清晨6点30分,安徽省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小区内,一切看似如常。然而,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发现即将打破这片宁静。
住在31号楼的崇大妈像往常一样早起,准备到楼下垃圾桶里找点别人丢弃的剩饭给自家养的狼狗吃。她家的狼狗食量很大,经济上有些难以负担,所以她经常在小区垃圾桶里翻找食物。
这一天,崇大妈的运气似乎格外好。她在31号楼楼下的垃圾桶里找到了几块肉,看起来有点像牛肉。能一次性捡到这么多肉,她感到非常高兴,没有产生任何怀疑。她以为是别人家买多了放坏了,便将肉带回家,准备晚点煮给狗吃。
回到家后,崇大妈想了想,决定再去其他垃圾桶找找看,看是否还能找到更多食物。于是,她来到了33号楼楼下。33号楼楼下放着六个垃圾桶,崇大妈打算一个个打开寻找。然而,当她打开第二个垃圾桶时,眼前的景象让她顿时愣住了——垃圾桶里有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子里装着两只血淋淋的手。
崇大妈顿时被吓得魂飞魄散,她反应过来后,扔掉袋子就跑,嘴里还不断喊叫着:\"死人了,死人了!\"
跑回家后,崇大妈越想越不对劲。她意识到,刚才从自家楼下垃圾桶里捡到的\"牛肉\"很可能也不是牛肉。于是,她立即将那袋肉又扔回垃圾桶,并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合肥警方立即出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蜀山分局迅速奔赴现场展开调查,并当即决定成立以刑警支队、蜀山分局及相关警种组成的\"11.15\"命案联合专案组。
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对小区内的两栋楼楼下进行封锁,刑警们开始对小区内两栋楼下的几个垃圾桶进行搜证勘察。经民警现场勘查,垃圾桶里的肉块确系人体尸块,初步判断为女性尸体被肢解后抛弃在小区多个垃圾桶内。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除了崇大妈发现的尸块外,还在37号楼的垃圾桶里找到了部分尸块。不仅如此,警方还在与小区一墙之隔的干休所里发现了一副带血的白色纱手套。
为了寻找更多线索,警方联系了负责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在淠河路上的一间垃圾中转站,警方又发现了一个人头和人的下半身。
面对如此残忍的碎尸案,专案组民警立即兵分两路展开侦查。一路侦查员对小区的69个垃圾桶进行全面查封清理勘验,这些垃圾桶随后被运至殡仪馆;另一路侦查员对该小区进行全面搜索,树丛中、草地上、拐角处、旮旯点……一处也没放过。
11月15日上午10点,警方出动警犬在小区内搜索,并且初步判定案发现场就在该小区37号楼内。
二、案件的关键突破
在警犬的闻嗅下,民警们有了重要发现。在37号楼围墙边,他们意外地在一棵松柏树上和地上发现了两只带有血迹的白色粗纱手套。白色手套上的血迹已经被浸透,经过检查发现与垃圾桶尸块的血迹一致。
这一发现让刑警们意识到,该小区最北端的三栋房屋的某处应该与这起命案有一定的\"联系\",随即被列为案件重大可疑地点。
与此同时,专案组在对周边住户逐一调查走访时,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一位群众向专案组民警反映,11月14日(发现尸块的前一天)晚9时许,从该小区37栋的一处房间里,传出一阵打斗声和女人的叫喊声,以及几声狗吠叫。由于声音持续时间不长,这位群众误以为只是夫妻间的吵闹。
获悉此事后,专案组民警更加坚信了当初的推断,将小区的37栋作为重点侦查对象。经过仔细勘查,警方最终将目标锁定在37栋304室。
11月15日晚9时许,当侦查员敲开304室的房门时,眼前的景象让他们感到十分意外。一名男子正坐在餐桌边,吃着花生米、喝着酒、喂着小狗,一副悠然自得的模样,若无其事般。
这名男子面对侦查民警,脸上没有一丝恐慌,但眼神却不时躲闪。当其被控制后,民警随即在住处进行搜索。在卫生间瓷砖地上,民警发现了少量的血迹,并且有明显擦拭冲洗的迹象。民警利用特殊设备证实了确系人血。
继而在厨房里,民警发现了菜刀和剪刀有异常,在卧室的衣柜里,同时发现了一只女式挎包,包里有一只钱包。面对询问,男子支支吾吾,神情大变。
种种迹象显示,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员立即将该男子带到刑警支队讯问。
经调查,这名男子名叫王继伦,男,61岁,2000年左右从合肥某单位提前退休后一直在家。
在王继伦家中,警方找到了被害人的身份证件。经过查找发现,被害人姓陈(化名王林),女,24岁,合肥市人,是家中独生子女。陈某父母由于离异,陈某平日居住地点暂时不确定,一时无法联系上。
为了进一步确认女死者身份,警方找到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dNA比对。最终,dNA比对结果出炉,确认死者正是一夜未归失踪的陈某。
三、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继伦的真实身份逐渐浮出水面。令人震惊的是,王继伦与被害人陈某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
王继伦与陈某的父亲曾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两家关系交好,也较为熟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继伦几乎是看着陈某长大的,陈某一直喊王继伦为\"王叔叔\"或\"王伯\",就像王继伦的干女儿一样。
据陈某的父亲陈师傅介绍,虽然自己与王继伦并不熟悉,但自己前妻(陈某的母亲)和王继伦的老婆很要好,她们曾经是同事,家又住在一个小区,关系好得像亲姐妹一样。王继伦一家就住在陈师傅家对面那栋楼,可以说是从小看着陈某长大的。
王继伦的家庭情况也逐渐被了解清楚。2011年8月,王继伦的儿媳生下一个儿子。为了方便照顾儿媳和孙子,王继伦的妻子便前往滨湖新区,与儿子、儿媳一同居住。此时,家中只剩下王继伦一人独居在蜀山新村37栋304室。
这个原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却在短短三个月后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
四、案件的真相还原
在警方的审讯下,王继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个令人震惊的犯罪过程逐渐被还原。
4.1 罪恶的开端
2011年11月14日晚7时许,王继伦不时地给陈某打电话、发短信,邀请她到自己居住的蜀山新村小区住处。陈某经不住王继伦的诱骗,当晚9时许来到王继伦居住的304室。
据王继伦交代,陈某进入房间后不久,他便欲对陈某图谋不轨。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恼羞成怒的王继伦用手扼住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
然而,王继伦在庭审中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他声称,自己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向他敲诈钱财,他怕丑行暴露,就掐住她的脖子不让她乱喊叫。在掐死陈某之后,他曾经3次为其做人工呼吸,但却没有把她救活。
对于邀请陈某到家中的目的,王继伦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之前她多次联系要到我家来,我就想占她点小便宜。占便宜就是男女关系。\"
4.2 残忍的分尸过程
杀死陈某后,王继伦并没有就此罢手。为了掩盖罪行,他做出了更加令人发指的行为——分尸。
王继伦将陈某的尸体拖到自家的卫生间,戴着一副手套进行分尸。他声称自己分尸时只用了一把剪刀。分尸后,他用水把卫生间里的血迹冲洗干净。
王继伦将尸体共分成了七八份,装了七八个袋子。袋子就是平时买菜带回来的塑料袋。
4.3 抛尸的详细过程
11月15日凌晨3时许,王继伦拿出平时购物用的小推车,将装有尸块的袋子放在车上,开始了他的抛尸过程。
王继伦沿着多条路线,将尸块抛至合肥市多个地点的垃圾桶内:
? 蜀山新村小区内(包括31号楼、33号楼、37号楼的垃圾桶)
? 淠河路
? 长江西路
? 安庆路
? 花园街
? 寿春路
抛尸过程被多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在庭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4段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地记录了王继伦拉着小推车,在凌晨时分将尸体抛弃在市内多个垃圾桶的情景。
4.4 案发后的异常表现
抛尸后,王继伦回到家中。令人惊讶的是,他的表现异常冷静。
11月15日清晨6时许,王继伦仍与往常一样下楼锻炼身体。遇到一楼106户女主人后,他甚至还热情地打起了招呼,\"整个人表现得很自然,要不是列为嫌疑人,简直不敢相信是他干的。\"该女主人后来介绍说。
当日清晨发现尸块后,整个小区闹得沸沸扬扬,王继伦仍在家中继续逗留,直至当日夜里警方敲响其家中房门。在这十几个小时里,他没有表现出任何逃跑的迹象,也没有试图销毁证据。
五、案件的调查取证
5.1 证据的全面收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检方在庭审中列举了该案的8组证据,包括:
? 通讯记录
? 书证
? 剪刀
? 单刃尖刀
? 小推车
? 证人证言
? 监控录像
? 物证等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王继伦的犯罪事实。
5.2 现场勘验的重要发现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其他重要证据:
? 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
? 带血的白色纱手套(在37号楼围墙边发现)
? 被害人的身份证、钱包等物品
? 卫生间内的血迹(经技术手段确认)
? 厨房内异常的菜刀和剪刀
5.3 dNA技术的关键作用
通过dNA技术手段,警方确认了死者身份。在王继伦家中采集到的血迹与被害人尸块的血迹一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关键证据。
此外,警方还发现王继伦左手虎口位置有疑似咬伤的伤痕,怀疑是在对陈某图谋不轨的过程中,受害人连连反抗情急之下将其咬伤。
六、案件的审理过程
6.1 一审开庭审理
2012年3月1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座无虚席,旁听席上挤满了群众,旁听群众甚至挤在了走道上。庭审持续将近3个小时才结束。
在庭审中,王继伦理了一头短发,面对媒体的镜头,他微闭着眼睛。庭审中,他掏出了一个白色的手绢,有时擦拭一下面部。面对法庭上的提问,他回答得都非常清晰,有时还据理力争。
检方指控王继伦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建议判死刑。公诉人刚读完起诉书,王继伦就举手示意自己有话要说:\"说我是因琐事杀人,我不这么认为,不是琐事,我是被敲诈了。我也不是故意杀人,我没有这个动机,我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
王继伦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理由是在掐死被害人之后,曾三次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只是没有把她救活。
然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并不以事后是否进行抢救为标准。只要具备犯罪动机,并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便构成该罪。王继伦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清楚扼颈所带来的危害,却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下,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6.2 一审判决结果
2012年4月6日上午9点30分,\"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
? 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
? 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元
在2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王继伦弓着腰,纹丝不动。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继伦顿时全身发抖,差点瘫倒下去,并大声表示:\"我不上诉。\"随后,王继伦说自己有高血压,头晕。经法官批准后,他坐了下来。
6.3 二审上诉过程
然而,宣判后不久,王继伦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5月25日上午9点,\"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庭审中,王继伦陈述上诉理由时称自己是过失杀人:\"我不是故意杀人的,我是过失杀人。她喊叫的时候,我是想阻止她喊叫,于是就把她掐死了。没想到掐还能掐死人。\"
王继伦的辩护律师也为其进行了辩护,称:在该案中,王继伦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只是害怕丑行暴露,才做出了捂嘴的动作,主观上不想杀死被害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继伦被抓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罪行,也同意赔偿;其年龄超过60岁,属老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一审判决对王继伦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庭能够给王继伦一个重生的机会。
针对王继伦的上诉理由,公诉人进行了反驳: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斗,也没有除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有过错;王继伦虽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提出二审量刑建议:\"王继伦抛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一审量刑准确适当,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6.4 终审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继伦抛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一审量刑准确适当,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罪犯的最终下场
2012年11月1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王继伦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距离碎尸案发生整整一年,61岁的王继伦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八、案件引发的社会反响
8.1 受害者家属的态度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由于无法承受打击,在庭审时,陈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并没有出庭,而是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原告方不愿意进行调解,要求判处王继伦死刑立即执行,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38万余元。
陈某的父亲陈师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没能保护好女儿是他一生的痛。他说:\"王继伦他们就住在我家对面那栋楼,可以说是从小看着我女儿长大的。\"
对于王继伦提出的赔偿,陈某家属表示不接受王继伦及其家属以期获得原谅从轻处罚的赔偿,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8.2 被告人家属的反应
王继伦的家属在案件初期表现出了极度的不相信。案件宣布告破后,王继伦的老伴张大姐在得知丈夫被警方控制后,连呼三声\"坚决不可能!\"她捂着胸口甚至愤愤不平,指责众人的无端猜忌和非议。
然而,当案件真相大白后,张大姐再也没有露面。好心的邻居给其拨去电话,发觉电话那头的张大姐已经软绵无力,\"听口气像是,既然已经犯案承认杀人了,家人也很心寒,不想再管他了……\"